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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电子劳动合同亟待企业中推而广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今,利用劳动合同碰瓷的乱象可谓层出不穷。原本维护企业、员工公平的劳动合同成为了双方夺利的“帮凶”,甚至沦为了挑起纠纷、引发风险的“元凶”,这一乱象亟待解决,这一风险更亟待规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让人意料不到的是,这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却被个别人利用,打着正当维权的幌子进行劳动合同“碰瓷”。或者通过某些手段让公司保存的劳动合同“凭空消失”,造成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假象。

当然,劳动合同“碰瓷”并不只是单方面的,有的公司也会在劳动合同上“耍花招”,做出一些隐藏、篡改劳动合同的“小动作”,来维护自己利益,降低公司损失,这也给从业者带来了不小的纠纷隐患和风险。为确保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公平,规避纠纷风险,最大程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电子劳动合同亟待推而广之。

据了解,电子劳动合同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并按照国家技术标准生成加密,形成防篡改的数据电文。由于采用了非对称加密技术、CA证书、第三方取时技术等科技手段,电子劳动合同一旦签署,对电子签名、电文内容的任何改动都能被及时发现。

电子劳动合同还可以解决一些因企业员工众多,或是跨地区、跨国经营而带来的劳动合同签订难的问题,从而极大地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电子劳动合同是规避风险的刚需,亟待在企业中推而广之,以尽快、合理地消除劳动合同“碰瓷”的乱象。 

——韩朝辉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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