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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发布新一轮征税意见 消费者所在国被分配征税权

原标题:OECD发布新一轮征税意见 消费者所在国被分配征税权

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在OECD提出全球防止税基侵蚀解决方案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没有完全降低企业将利润转移到免税或者低税收国家的风险。

记者了解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于近日发布了新一轮数字经济征税意见征询文件。该文件旨在将更多的征税权分配给消费者所在国,而无论该商业活动是否在该国构成了实体存在。

也就是说,未来高度数字化的企业,比如在线平台,零售服务业等大型企业的征税方式除了需要在市场国设立征税机关外,消费者所在国也需要应税。

传统税收体系下,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跨境在线购买一个商品,假设该商品提供者公司位于离岸地区或设在低税国,那么商品提供者只需要遵从离岸区或低税国的税收规则,在消费者所在国,其并非构成常设机构,因此并不需要在消费者所在国缴纳增值税。

一位国际税收研究人士分析,上述这种情况,不仅造成了消费者所在国税收流失,还加剧了境内外同一商品生产企业之间的非公平竞争。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税法的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该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来确认收入和成本,如果价格不公允,就会导致少缴税,也可能存在被调查的风险。

根据OECD意见征询文件,在特定情况下,跨国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在全球分配利润后,可以将剩余的额外利润在消费者所在国进行再分配。同时,针对某些常规性活动可以简化使用独立交易原则。

普华永道中国转让定价服务团队合伙人原遵华分析,其适用范围可能包括大部分从事“与用户进行远程互动、以数字化为核心的业务,以及其他面向消费者且容易通过远程方式来达成协议与进行互动的业务”的企业。

“当然,有些行业可能会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如金融服务、一些B2B业务等,但一切都还在讨论之中”。

根据OECD的要求,在意见征询期截止(即2019年11月12日)之后,OECD将于2019年11月21-22日在巴黎召开公众意见征询会。OECD将寻求包容性框架成员国对方案基本框架的共识,为2020年就数字经济征税方案开展进一步工作提供基础。

在OECD发布新一轮数字经济征税意见后,作为包容性框架的成员国之一,我国的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也成为上述法规落地的一个重要内容。

数据显示,2012-2016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人数从2.42亿人增长至4.67亿人,增长近一倍。其中电子商务交易额从8.1万亿元增长至26.1万亿元,年均增长34%,网络零售交易额从1.31万亿元增长至5.16万亿元,年均增长40%。

2017年全国数字经济体量为26.70万亿元人民币,较去年同期的22.77万亿元增长17.24%。数字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由30.61%上升至32.28%。

上述研究人士告诉记者,数字经济的发展,对于跨境的服务贸易,特别是无形资产的交易方式给传统税收征管带来很大挑战。”由于跨境企业无需在消费者所在国设立实体店,而是通过线上交易,线下快递的方式进行销售,所以税务机关很难对个案交易流程进行征税增值税,长期以往会造成税收流失。“

根据文件要求,OECD希望向市场管辖区分配更多征税权,同时避免双重不征税情况的发生。资料显示,数字经济大背景下,很多国家开始采取单边征税措施,但这与当前全球范围内税基侵蚀,以及可能会对国际税收造成威胁的现状,包容性框架成员国正努力为此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新规则是否会增加特定企业的税收风险,并增加其税收负担。

多位国际税收人士的观点是,这主要取决于联结度、规则范围和利润归属规则的最终设计,且与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具体情况相关。

上述人士建议,从事跨境业务的企业应该早做安排,深入分析意见征询方案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与挑战。“由于意见征询方案改变了面向消费者的商业活动的利润分配方式,未来更多的征税权将被分配给消费者所在国,所以此类企业应积极向OECD与政府及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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