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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推行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有“指南”] 垃圾分类怎么做

福州推行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有“指南”发布时间:2019-07-14 05:18 星期日来源:

漫画/高岳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近日,一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启动仪式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新港社区举行。垃圾分类宣传志愿者们在现场用实际行动进行科普,引导市民们正确投放生活垃圾。据了解,马尾区将在今年打造13个垃圾分类精品示范小区,并在亭江镇长柄村率先探索福州市农村垃圾分类新模式。

今年5月1日起,《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为市民正确投放垃圾和相关企业正确处置垃圾提供了行动指南。根据《办法》,福州市要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全面推行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无缝衔接体系。

福州市市长尤猛军公开表示,到今年底前,福州五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要达35%以上,分类覆盖率要达9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要达100%。

前期易操作+后期可消化

实现分类垃圾妥善处理

根据《办法》,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实行五类分法,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

其中,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再利用的废旧物质,如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木料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温度计、药品、油漆等;易腐垃圾是指有机、容易腐烂的物质,如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废弃蔬菜瓜果等。

“大件垃圾是指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废旧家具,也包括园林绿化垃圾。”福州市城管委副主任林长盛介绍说,生活垃圾分类能使各类垃圾得到妥善处理,具有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意义,从而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掌握了生活垃圾的区分方法后,市民们开始面临着实际生活中的“首波操作”——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对此,《办法》第十一条给出了详细的行动“指南”:可回收物应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交售给已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餐厨垃圾应先沥干水分后再投放至易腐(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应在采取防止破损或渗漏措施后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专门投放点……

据了解,作为全国垃圾分类46个重点城市之一,福州市在2017年就开始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到2018年年底,全市已有50多个小区、单位开展了垃圾分类试点,设置不同颜色的垃圾桶。

在试点工作中,也有许多市民会疑惑:自己费时正确投放的垃圾,到底能不能够真正做到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呢?

为了避免“混装混运”的传统处理方式导致分类投放变成“无用功”,《办法》对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均作了明确规定,不仅让生活垃圾在前期“分得清”,还能在后期“收得齐”“运得走”“处理好”。

“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垃圾有效分类、无害化处理的关键。”尤猛军表示,福州市红庙岭的15个垃圾后端处理项目在2017年就已经上马,主要包括餐厨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飞灰处理设施、炉渣处理设施、大件垃圾处理设施、渗沥液调节池整治等。

此外,福州五城区正加快13座中大型垃圾转运站建设。这13座中大型垃圾转运站将采用“看不到垃圾、闻不到味道、见不到场所”的半下沉方式,为解决城市垃圾的去处和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打下基础。

生态补偿+可回收物再利用

助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去年8月16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则生在提问时就表示,随着经济增长,福建省每年产生的垃圾量都在大幅度增加,“垃圾围城”成为群众关注而且比较严重的环境问题,一些地方河道倾倒垃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围城”这一难题,《办法》明确,应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其中,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办法》还创新性地规定了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制度,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生态补偿费。

充分引导、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可回收物的有效循环再利用,也是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的有效措施。对此,《办法》规定,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可回收物目录、合理布局回收点,供销部门应建设和运营配套回收网点、建立回收利用信息平台,从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应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为了实现回收途径的多元化,《办法》不仅鼓励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设置可回收物的分类回收设施和便民回收点,还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并制定了相应的奖励、积分等激励措施。

在行业自律方面,《办法》明确,酒店、餐饮、旅游、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实施评价,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进行劝导。

管理责任人+社会监督员

保障垃圾分类有序开展

要想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全链条的每一环都能无缝对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作用至关重要。

《办法》在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福州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在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对于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人归属,《办法》也分别根据办公生产场所、住宅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建筑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等进行了明确区分。实在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来确定并对外公示。

至于管理责任人日常需要承担哪些职责,《办法》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工作中,管理责任人不仅要建立管理制度、配备垃圾分类管理员,还要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场所、公示投放行为规范、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分类投放行为。

此外,管理责任人还需要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运输,对混合已分类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建立并定期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

为了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办法》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将监督结果反馈给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面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办法》也不仅仅限于“口头”惩戒,而是打出“实拳”,明确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仅分别处以五万元和二百元罚款,还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办法》对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收运企业以及处置企业的违法行为也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其中,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最高可处一万元罚款,对收集、运输企业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对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则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办法》还明确,对于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一鸣793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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