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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已交六年,咋还迟迟不办房产证?

时间:2019-11-11 14:31 字号:

房款已交六年,咋还迟迟不办房产证?

房子交付6年未办房产证,西安海伦国际小区开发商、政府相关部门多次承诺办理时间,但一直未兑现。(11月10日,华商报)

《诗经》云:“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古今一理,自古以来财产就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定海神针”,人民群众的大件财产就是安身立命的主要依托和载体。国家要安定团结,首先是人们群众要安居乐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财产具有归属的稳定性和清晰的产权界定性。每一项财产都必须有权证固定下来,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更是社会趋于稳定和谐必然要求。

就当前来说,城乡群众的大宗财产主要有房子、车子、厂房、设备、股权等,当这些财产有了国家的证明文书后,就标志着产权归属于谁。毋庸置疑,在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中,最重要的财产是房屋居所,它决定着房屋的屋主合法权益,以及后期的产权变更等事项的有序经办。一句话,权属证件是所有者必须持有的法定要件。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有一些开发商在房款收到数年后,竟然还不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真不知道他们是如何设身处地为顾客着想的。11月10日《华商报》就报道了一起购房群众迟迟领不了房产证的奇葩事。经媒体放送后,立即引发了网友关注和热议。

从文中披露的情况来看,西安海伦国际小区从2013年开始陆续交房以后,业主交了房款、拿了钥匙拎包入住,仿佛一切都“顺风顺水”,但后面的事情就让业主们傻了眼,从2016年起他们就踏上了遥遥无期的“讨证路”。

俗话说:“剃头匠的挑子——一头热”,而海伦国际小区业主讨要房产证一事,成了“一头热、两头冷、两头推”的不等式。据网上投诉此事记录显示,海伦国际小区业主因此事多次网络信访、上访,但开发商的“冷处理”和有关部门的回应、做法,令业主们充满沮丧,

一方面,“开发商方面也多次向业主书面承诺办理房产证的期限,但一直未兑现承诺”,到目前开发商依然没有向不动产部门提出升级申请,更没有提交办证资料,犹如冷水烫死猪一样的不来气,根本不把群众利益放在眼里、放在心中。

从法理层面来说,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房地产业的统一做法,预售房屋以后开发商应该也必须为业主及时准确集中办理房产证;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开发商安排相关人员,向不动产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收集业主相关必要信息,由不动产部门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并由物业通知业主前来领取。而开发商对此却不闻不问,根本不主动为买受人办事,完全不知道他们葫芦里面装的什么药,遥想当初为了收钱的时候,巧舌如簧、承诺的多好啊,而现在咋成了这个态度和做法呢?令人十分费解也让业主们气愤!绝大多数业主直呼被坑!

另一方面,对于该小区业主们上访一事,雁塔区相关部门先后给出了2016年7月前完成、2018年6月办大证、2019年7月办证、2019年10月30日前办理多个说法,给群众吃了多颗“定心丸”,一直不冷不热地往后推,一直推到了当前的11月初,再推不知道又是猴年马月,无形中又给这个寒冬增添了几丝凉意。

有道是:“群众利益无小事”,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作为人民群众的“父母官”,应该坚守初心使命,切实办理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维护好政务平台的严肃性和党委政府公信力。

然而,面对该小区的群众多次向区政务服务热线反映,雁塔区做法就一个“拖字诀”了事,给业主们承诺了一个又一个的时间节点,然而并不严厉责成相关部门立即办理。轻诺寡信,当地政府部门承诺当成儿戏,把信访群众当傻子糊弄戏弄,该区部门干部的办事态度、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真还有待问政问责。对此,笔者弱弱地问一句:陕西省雁塔区到底在推进“放管服”这项改革没有?如果推进了的话,根本不是这个样子、这个态度、这个做法!

就事论事,海伦国际小区业主群众索要房产证,是主张自己权益的合法表达方式,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钱是开发商收了的,顾客是“上帝”,“上帝”要求开发商办证的要求完全没有错,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得到各方支持,而不该得到推三阻四、虚假承诺的假受理。

可以想象,从2016年至今,已有不少的买房群众由于人事调整、工作变动、随子女迁徙供养,要到其他地方工作生活,有的需要在其他地方买房并卖掉本处房产付首付,有的需要变卖房产拿回本金,但由于该小区房屋产权证没有办下来,卖给谁呢?谁敢买没有证的房呢?谁都不愿意跳这个火坑,这些业主心里有多急,开发商和雁塔区了解过吗?

话又说回来,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依法说了算,既然开发商装猪、装聋、装神不出面办证、置顾客群众利益于不顾、置开发商自己公司名誉与面子均不要的情况下,同时,雁塔区政府部门又不积极作为、网络投诉与到部门信访均无果的情况下,群众肯定不能采取过激措施,只能走申请法院依法裁决、依法执行的正规渠道。

法律是公正的。就办房产证这个事项来说,法律还真有两个这方面的规定,维护着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一方可以参考参考,为顺利拿到房产证增加一点法律底气,

其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这个条款来说,买受人可以根据约定以及条例规定,可以主张开发商立即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按条例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

其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开发商既然不关心“上帝”了、不顾及自己的社会形象了,业主们往哪里跑也是白跑、瞎跑!唯有打官司是最正规的维权途径。与其毫无结果地反反复复往区住建局、区信访局、区政府办、区不动产登记处“胡跑”“瞎跑”,还不如业主们联合起来,每户出点诉讼费,请个专业一点、公正一点的大律师,到区法院去把开发商告了,强烈主张及时办证并赔偿经济损失,什么时间开庭或许就能预计房产证到手之日。

编辑: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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