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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芙蓉区法院通报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长沙芙蓉区法院通报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发布时间:2019-12-05 17:25 星期四来源: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帅标 通讯员 钟建林 李瑶俐

12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开展第六个“国家宪法日”暨典型职务犯罪案例通报活动。东屯渡街道扬帆社区、国电电力湖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共计120余人参与活动,接受宪法学习及廉政警示教育

活动中,芙蓉区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钟建林通报了被告人黄秋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的案情及判决情况。

该案被告人黄秋年,先后担任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望龙村(现更名为东岸街道望龙社区)国土专干、村党支部委员、纪检委员、村党支部书记等职务。2008年至2016年期间,他利用担任望龙村党支部书记,从事望龙村征地拆迁安置、安置房建设、房屋租赁等村自治事务管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22次单独索取、收受收受他人财物101万余元。其中现金受贿最大一笔为14万元,其余多为一万元至几万元不等。受贿财物中还包括一台价值10万元的丰田佳美轿车、一块价值52800元的劳力士手表和一块价值31619元的千足黄金。

2017年11月7日,长沙市芙蓉区纪委对黄秋年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年11月13日采取“两规”措施。2018年2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监察委员对黄秋年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6月8日,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依法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起公诉。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于2018年9月5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19年2月22日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黄秋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没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黄秋年息诉服判,没有上诉。

通报指出,该案的典型廉政警示教育意义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构成受贿罪,是对滥用国家公权力行为的刑事惩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对滥用社会性公权力行为的刑事惩罚。两个罪名都是职务犯罪。不管是国家公权力还是社会性的公权力,都要认真、谨慎地对待而不能滥用,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该案提醒每一个人,务必认真对待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切实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为进一步提升活动效果,活动中芙蓉区法院政治部副主任邓梦曦带领与会人员集体诵读宪法“总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条文,以及北宋著名理学家周敦颐的《爱莲说》。大家原文领会宪法精神,深刻接受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熏陶。整场活动取得圆满成功,普法效果良好,体现了芙蓉区法院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的担当,促进了社会形成学法、懂法、敬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责任编辑:方芳80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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