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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开始施行!《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出台】

东北网10月18日讯(记者 王春颖) 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与1994年2月21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后施行,是全国第一个规范精神文明建设的创制性地方性法规,于1997年12月、2008年6月两次进行了修订。本次新修订的条例充分结合我省的地方特色和文明单位建设的工作实际,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文明单位建设的指导思想,将学习贯彻情况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首要条件,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文明单位建设的基本原则,将组织领导有力、领导体制健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条件。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增强职工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普及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等内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切实落实中央“开展弘德立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要求。

条例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和提升单位业务水平有机结合,旨在通过扎实有效、不走形式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文明单位的业务水平、服务水平,将群众公认、同行服气、切实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标杆单位评选出来。

条例专门规定了一章评选程序,用接近法规条文总数的三分之一设计了文明单位评选制度的框架结构,包括了公布评选标准、自愿报名、测评考察、负面排查、媒体公示、会议评审、组织命名、晋档升级等环节,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既要使执法部门方便操作、也要使包括参评单位在内的人民群众便于监督,力求做到有关部门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文明单位评选质量。

条例明确,用切实管用的措施提高有关单位参评文明单位的积极性。条例除给予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职工物质奖励之外,还规定给予获评文明单位的企业,提高信用等级,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优先获得评先评优、金融支持等优惠政策。

据悉,在第十九届省级精神文明创建中,我省表彰了省级文明单位标兵640个,省级文明校园标兵47所;省级文明单位452个,省级文明校园74所。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这次文明单位创建周期调整为与国家保持一致,三年一个周期,省文明办将严格按照条件进行考核,发现创建松懈、质量滑坡的单位,坚决予以纠正,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坚决摘牌、取消荣誉。省文明办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完善测评体系,坚持材料申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网上测评和线下意见相结合,随时抽察和随机检查相结合,建立文明单位创建长效机制,促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长效发展、常态巩固。

责任编辑:张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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