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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专栏 | 化妆品行业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赔偿现状:司法裁定商标侵权

原标题:名家专栏 | 化妆品行业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赔偿现状 来源:评食道药

中国的化妆品产业发展势头迅猛,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妆品早已成为新的消费热点,2018年1~11月全国化妆品零售额高达2375亿元人民币。化妆品既是一个产业也是一种文化,化妆品产业被美誉为“美丽经济”,国际化妆品巨头大力在中国市场开疆拓土,国内亦涌现出一批以美加净、六神、大宝、郁美净、舒蕾、欧珀莱、隆力奇等为代表的优秀民族化妆品品牌。

化妆品行业商标侵权案例

消费者倾向于选择有良好美誉度和稳定产品质量的化妆品,化妆品的商标沉淀着一个化妆品品牌的商业信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区别不同的化妆品最直观的标准就是标注在不同化妆品上的不同的商标。由于我国商标权保护的相对滞后,部分商家为了追逐利润,大量假冒商标的化妆品在市场上肆意横行,既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几起司法判例,对化妆品行业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赔偿现状进行简要和浅显的分析,同时对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做简单的介绍,希望对化妆品产业的商标权利维权能有一点微小的帮助。

的“六神”品牌侵权案例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1990年开始生产花露水,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六神”文字(纵排)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包含花露水,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0月6日。“六神”(花露水)经过长期经营,不断强化商品质量,获“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荣誉。“六神”花露水连续多年稳居中国花露水市场份额第一名,市场占有率超过70%。2002年2月8日,国家商标局以商标监(2002)17号文通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神”(花露水)为驰名商标。2002年3月22日,国家商标局以商标监(2002)131号文认定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为驰名商标并附商标图样。

2017年,上海家化公司发现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南街的福美超市出售的六神花露水内材及包装不符合上海家化公司标准,属假冒上海家化公司“六神”花露水的产品。上海家化公司委托公证机构对在侵权的福美超市购买“六神”花露水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上海家化公司起诉福美超市侵犯其商标权,起诉要求福美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人民币,并要求福美超市在店铺张贴告示赔礼道歉,消除因销售侵犯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给上海家化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福美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商品的行为,并赔偿上海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元人民币,驳回了上海家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海家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家化公司与银川市福美超市的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福美超市侵犯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上海家化公司的赔偿请求额是2万元人民币,司法判决最终的赔偿额是6000元人民币。而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海家化公司商标的声誉、知名度及福美超市的经营规模、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以及上海家化公司本案中的维权成本等因素”,侵权赔偿数额酌情确定为6000元人民币,二审法院认为“上海家化公司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数额及福美超市因侵权所获取利润的数额”,判决驳回了上海家化公司的上诉。

法国巴黎“香奈儿”品牌侵权案例

香奈儿(Chanel)是一个创立于法国巴黎的奢侈品品牌,创始人是加布里埃?可可?香奈儿,该品牌旗下产品有服装、珠宝饰品及其配件、化妆品、护肤品、香水等,位列2018世界品牌500强的第44位。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8类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45865号、第145863号、第793287号三个商标。北京、上海等地的工商行政机关将香奈儿商标作为涉外高知名度商标进行重点保护,禁止销售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假冒产品,香奈儿系列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10月25日,香奈儿公司委托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对从太原市下元商贸城购买假冒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进行了公证。2017年11月1日,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致函太原市下元商贸城,告知其市场内存在销售侵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要求太原市下元商贸城有限公司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上述侵权行为。2017年11月6日,太原市下元商贸城市场管理部复函称,收到律师函当日,便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对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商户进行了检查,并要求销售假冒商品的商户写出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书面保证,并附上了商户书面保证书作为附件。2018年5月8日,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再次致函太原市下元商贸城有限公司,要求太原市下元商贸城寄送商户书面保证书原件,并确实履行作为市场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有效制止市场内商户的售假行为。2018年6月13日,香奈儿公司委托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再次对从太原市下元商贸城购买假冒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进行了公证。香奈儿公司支付公证费8000元人民币,购买侵权商品费用2220元人民币。可以说香奈儿公司维权经验丰富,为对侵犯自己商标权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考虑周全。

香奈儿公司起诉太原市下元商贸城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请求下元商贸城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太原市中级法院判决,太原市下元商贸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人民币,驳回香奈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香奈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全世界闻名的香奈儿公司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中部城市小公司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香奈儿公司为维护其品牌商标权利可谓不遗余力。就司法判决的赔偿额度而言,香奈儿公司赔偿请求额是30万元人民币,而法院终审判决的赔偿额是3万元人民币,司法判决对赔偿请求的支持率是10%。在判决文书中提到,一审法院“考虑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品定位为奢侈品,涉案权利商标均较早在我国获得核准注册,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太原市下元商贸城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告函告后,又再次出现售假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造成不良影响,赔偿数额应涵盖因重复侵权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该院酌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人民币。”二审法院认为,香奈儿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交涉案商标的许可及收费等证据,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商标侵权处罚

这两起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被侵权的商标一起是国内的驰名商标,另一起是世界范围内的驰名商标,国际大牌公司在商标维权方面确实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和更高超的技巧,但是我们看到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国际大牌公司并不比国内公司更具有优势。根据对以上两个商标权侵权案件司法判决赔偿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到一些共同的特点,侵权赔偿主要采取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额的方法,该方法主要依赖于审判人员对案件情节的主观判断,权利人的利益很难得到充分的保护,侵权案件的司法判决赔偿额与权利人预期的损失相差较大,甚至于不能覆盖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从这些现实的判例中可以看到,不同地域的审判机关,来自不同地区的商标权人,最后得到的司法判决赔偿数额差别不大,判决理由几乎相似。为了加大化妆品行业商标权利的司法保护力度,增加假冒商标的侵权成本,行业人士有必要积极学习最先进的司法判决赔偿的前沿工作和最新的立法动态。

在本文所述两个案例中,法院提到的裁判理由之一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商标权利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63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刘华俊博士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研究》一书中,介绍了从经济学角度确定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的方法,并附录了《商标侵权案件侵权赔偿额计算手册》,为建立一种全新的商标权价值评估体系提供了一种科学的方法以供参考,提出了三个影响商标价值评估的主要因素,即商标的法律价值度、发展前景度、经济价值度。根据商标因素模型,通过专家打分得出该商标的价值度Stm,通过商标标准价值度Sa,计算出商标权的评估价值Etm,即Etm=Stm/Sa×E 。得出商标权的评估价值Etm后,法官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由法官对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和商标的声誉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各因素打分,得出酌定赔偿参数J,从而得出法院的酌定赔偿数额,计算公式:V=EtmJ+C ,其中C 表示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这一方法中,法官的主要工作是确定J的数值,而商标权的价值和合理开支的数额都需要权利人进行举证并加以计算,计算中涉及的各因素的确立需要让法官看到证据。

我国为了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大幅提高商标侵权赔偿数额,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就商标权侵权的赔偿额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原来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前半部分法律规定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现在直接增加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原来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其中的“三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

商标法修正案的通过,表明我国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以大幅度提升商标权侵权的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不能仅依据法律规定的下线判赔,应该更多的依据上线判赔,甚至突破上线的规定判赔。但遗憾的是,修正案并没有能提出解决商标权侵权赔偿额计算的客观依据问题,如果还是需要法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来决定,那么一切可能又回到了原来未修改前的状态。

提高商标侵权意识

化妆品行业是商标权侵权非常严重的一个行业,人们对商标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于驰名商标的侵权人所支付的赔偿金经常还不足以弥补权利人为此付出的维权成本。国家对这种状态给予了足够的关注,我们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着对注册商标的作用和价值的轻视,这种落后的观念决定了商标权利人不敢奢望在司法判决中得到较高数额的商标权侵权赔偿数额。改变化妆品行业这种困难的商标权维权现状,既取决于我国商标权保护的大环境的改善,也需要行业品牌商标权利人共同努力,认识到商标对于化妆品行业的重要性和巨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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