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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离婚后房产律师]

李晓栋,男,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学位,在工作中不断研究学习,执业以来,主要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债务追偿、婚姻纠纷、民间借贷。李律师乐于助人,诚信服务,愿为各界朋友提供法律帮助,李律师工作认真,办事严谨,讲求团队合作。在执业过程中,以勤勉谨慎、恪守职责、诚信、优质有效的工作作风办理了很多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赢得了当事人信任。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于2004年初成立,是苏州市第1家、江苏省县(市)级第1家个人律师事务所,也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和相当影响力的综合律师事务所。本所拥有一支团结有效的法律职业精英团队,律师均为高等法律院校本科和硕士以上学历,其中有既精通法律又精通外语及其他学科的复合型人才,他们业务精湛、工作敬业、作风严谨。

太仓离婚后房产律师

小两口一方结婚前按揭买房子,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一同还贷: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程:“夫妻一方结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出首付款并在储蓄所贷款,结婚后用夫妻一起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规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实施配偶财产共有制,除非有特别说定,无论是一方用个人的婚后工薪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婚后工资还贷,均为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不用举证证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本来,如果享有房产的一方有凭据证验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太仓离婚后房产律师"三、婚后买房公证要什么手续 婚后的财产公证,其实跟一般的公证程序没有多大区别,在办理财产公证时需要的材料有: (1)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2)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3)已草拟好的协议书。(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以及订约日期要空缺出来,然后等公证员对协议完成了审查和修改之后,再在公证员的面前签字还有写上准确日期; 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之后,双方亲自到公证处当场提出公证的申请,再填写申请表格。当申请被公证员受理之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对财产的权利证明进行审查。当事人配做好公证谈话笔录,并签字确认。之后双方就在公证员的面前签名,之后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去领取公证书。"

新婚姻法,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模式买的屋宇所有权属于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之间,双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故而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切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该均等分割。凭依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状况,由双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是尚未取得全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筹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切实状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该分两种情况区分对待:

一是在婚前,夫妇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二是在婚后,归还房子的按揭贷款是由双边一起支出的,应当归属于双方一道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婚后买房是夫妻共同拥有吗 不,视情况而定。 1、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以平分为原则。 婚姻法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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