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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通报两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10月23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两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2018年11月22日12时许,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29.924mg/100ml)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至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洞庭汽车站路段时与行人符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符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8日,岳阳楼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3月11日16时许,黄某(血液酒精含量:129.4mg/100ml)驾驶湘NH5411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滨江北路龙晟饭店门前时,与丁某某驾驶的湘NG9530号车相剐蹭,湘NH5411号两轮摩托车倒地后又与行人彭某某、陈某某相撞,造成彭某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据了解,近年来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坚持严格执法,严厉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广泛社会共识。但酒后驾驶有其顽固性和反复性,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肆意酒驾醉驾,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损失。仅在今年国庆期间,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就查处酒驾醉驾2330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这两起典型案例,旨在推动巩固“酒后拒驾”意识,希望所有交通参与人以案为戒,杜绝侥幸心理,坚决拒绝酒驾醉驾。

(文/唐亚新 雷文明 吴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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