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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19〕671号

余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和依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明确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发挥,始终坚持一手抓加强监管,一手抓扶持发展,在加强规范管理的同时,引导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扶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社会组织业务领域涉及经济社会诸多方面,会员和服务对象众多,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与服务,近年来民政部配合财政部开展了两项具体工作。一是自2012年起,中央财政连续8年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项目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累计投入约14.3亿元,直接受益群众约1300万人,主要涉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救灾、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社区服务、专业社工服务等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帮助社会组织提升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引导社会组织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此外,地方财政也安排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二是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民政部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完善。近年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连续发布,明确将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原则,要求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二、推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为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一是非营利组织免税制度。2008年,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并建立了非营利组织免税制度,对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所得的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等4类非营利性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二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为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国家出台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即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三是财产税优惠政策。对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免征契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按规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下一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财政部将继续安排资金,落实好相关政策;民政部将继续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更好提高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感谢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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