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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新模式合法性引关注] 社交电商新模式

社交电商新模式合法性引关注专家认为合法性判断应遵循中立性鼓励性原则发布时间:2019-10-14 11:35 星期一来源: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社交电商正在成为电商发展的新模式。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在具体操作方式上的合法性等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支持,以“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为主题的互联网法治论坛上,这一话题再次受到关注。业内专家认为,监管层与执法者对电子商务新模式,应该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对于一些业态创新,不宜草率行事,扼杀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

快速迭代发展与模式创新是电子商务的主要特征。我国电商行业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形成了以聚合型平台电商为主体,加上各种新类型电商,相互竞争又互为补充的格局。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新模式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日益引发关注,甚至成为行业发展的痛点。

电商新模式最典型的代表就是目前风生水起的社交电商。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9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9万亿,社交电商市场规模12624.7亿,占整个网络零售交易规模14%;预计2019年社交电商市场规模20605.8亿,占比网络零售规模超过20%。以拼多多为代表的社交电商发展迅速,已俨然成为后电商时代的黑马。阿里、京东等传统电商企业也都纷纷布局社交属性明显的聚划算、拼购等业务板块。

然而,由于社交电商交互属性强,商品交易过程中“人”的因素凸显,比较容易发生触碰法律底线的事件。目前,“涉传”问题已成为悬在社交电商从业者头顶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电商新模式的合法性问题已成为电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直面的问题和社会的热点话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薛军指出,对于电商新模式的合法性判断,大体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第一是中立性原则。原则上,各种商业模式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律应该对任何商业模式保持中立,不歧视对待任何商业模式,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第二是鼓励性原则。包括电子商务法(第3条)以及不久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平台经济发展的文件在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强调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监管层与执法者对电子商务新模式,应该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对于一些业态创新,不宜草率行事,扼杀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第三是实质性判断原则。认定某种商业模式不合法,不能采取机械的形式化的标准,而应该具体论证和分析:相关的商业模式究竟是否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相关的行为是否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相关的活动是否在创造真实的价值?整个事业计划、运行下来,是否在商业逻辑上导致一个必然会出现的受害人群体?如果不能在这四个问题上给出明确的肯定的回答,就不能认定相关的商业模式存在合法性层面上的问题。

广东省电子商务协会副会长、社交电商委员会主任委员吴召国则认为,社交电商是互联网商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呈现出的新业态,平台所销售商品大都是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产品,商品单价较低,主要优势是利用快捷、闭环的互联网链路降低流通成本,让质优价廉的商品走进千家万户。可以说,社交电商企业对其履行社会责任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还是非常积极主动的。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也明确指出“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因此对社交电商等电商新模式合法性的判断的确应遵循中立性和鼓励性原则,相信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市场主体的努力下,社交电商将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机遇!

责任编辑:方芳8016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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