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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招聘副总裁风波揭秘:180万年薪却”履历做假"?国美二审完胜

原标题:国美招聘副总裁风波揭秘:180万年薪却”履历做假"?国美二审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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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八卦叨/文

近日,国美被曝与公司前试用期员工穆远发生劳务合同纠纷,涉及金额达到50万元,在劳动仲裁不利的情况下,国美公司硬气诉诸法院,一审结果,国美胜诉,被告穆远上诉,二审中仍以国美完胜而告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法院二审认为,穆远的主要问题出现在过往履历上,穆远在《入职登记表》中填写其在费埃哲公司的职务为副总监,但经法院查明,穆远在费埃哲公司的真实职务为分析咨询团队经理,费埃哲公司并无副总监职务,穆远实际担任的经理职务和费埃哲公司体系中的总监职务之间尚有高级经理一级,二者存在重大差别。这是国美公司称穆远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最主要证据。

据天眼查显示,穆远与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如下:(部分有删减)

上诉人穆远因与被上诉人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5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美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穆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国美公司继续履行2015年10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恢复原工作岗位;2.国美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间绩效工资168103元;3.国美公司支付2015年12月4日的报销款4960元。

国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不继续履行与穆远的劳动合同;2.不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的工资10982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穆远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7273号裁决书,裁决:一、国美公司继续履行与穆远的劳动合同;二、国美公司支付穆远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间的工资109827元;三、驳回穆远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诉至该院。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该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该院认定如下:1.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问题,国美公司称穆远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国美公司就此提交了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书》、《背景调查表》、《入职登记表》、费埃哲公司出具的《证明信》、穆远的学历证书及其签署的《入职承诺书》。证明穆远称其最高学位为经济学博士,但其学位为“DoctorofPhilosophy”,系哲学博士,并非经济学博士。同时,穆远自称在费埃哲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英文为FairIsaacInformationTechnology(Beijing)Co,Ltd,简称FICO,以下简称费埃哲公司)担任副董事和副总监职位,但其并未担任过该职务。

上述证据中,《劳动合同书》(甲方为国美公司,乙方为穆远)第二条载明:“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将向乙方说明理由后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提供的履历、体检、学历证书等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的;2.不符合《职位说明书》中的相应条件和要求的;3.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4.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背景调查表》页眉印制“博才世杰”,载明候选人为穆远,应聘职位为风控副总裁,工作经历中载明穆远于2013年底至2015年初担任“FICO费埃哲”顾问、资深顾问、策略组manager、副董事等职务,于2015年初入职玖富财富担任CRO。《背景调查表》附有穆远简历,载明穆远为英国斯特灵大学经济学博士,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担任费埃哲公司副董事。

《入职登记表》载明穆远填写最高学历为博士,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为英国斯特灵大学经济学,工作经历为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担任“FICO中国”副总监。《证明信》载明费埃哲公司证明穆远于2013年12月2日入职其公司,最后工作至2015年1月30日,离职前工作岗位为:“AnalyticConsulting部门Manager”。穆远的学历证书载明穆远被授予的学位为:“thedegreeofDoctorofPhilosophy”。

穆远签署的《入职承诺书》载明:“本人郑重承诺在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入职登记表》中所填写内容(包括工作经历)、所提供有效证件原件(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等)完全真实,并且本人在过去的工作和生活中没有任何经济问题及违法行为。本人同意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公司规定进行背景调查。如果日后被查证有任何违反《入职承诺书》的内容,愿意接受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辞退处理,并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2)《职位说明书》、《国美金控集团风控副总裁考核方案》、智联招聘网页打印件、录用通知书、员工手册确认书、规章制度学习确认单、《绩效考核管理规定》及办公系统公示截屏等,证明穆远担任风控副总裁、工作职责包括建立风控体系、监督项目风险、定期风险报告和团队管理等,且穆远已经学了相关规章制度和考核规定。其中,《绩效考核管理规定》载明半年度、年终考核中得分小于等于70分为不合格,绩效奖金兑现系数为零。

(3)董事长专项任务下达单、穆远出具的风控方案初稿、(董事长)专项任务提报单、穆远出具的风控方案之二、(董事长)专项任务提报单、《风控副总裁岗位2015年下半年考核结果》、《消费分期周例会会议纪要》、国美金控集团高级副总裁丁东华出具的《关于穆远试用期工作能力的实例说明》、《关于美易分欺诈事件的分析报告》及文件报批单、美易分项目损失数据统计截屏、2016年1月25日国美金控专题会会议纪要、关于穆远试用期间工作表现与后续工作安排的请示的文件报批单等,证明穆远出具的风控方案被批示为太不专业和不够专业,穆远的半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其专业性工作和管理性工作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其应对美易分项目产生的巨大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证据中,第一份(董事长)专项任务提报单记载评价意见为:“太不专业了,与实操相距太远。退回”。第二份(董事长)专项任务提报单记载评价意见为:“不够专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从目前消费贷出的问题说明存在漏洞,重新做”。《风控副总裁岗位2015年下半年考核结果》在被考核人处由穆远签字,考核得分列为打印得分,共计得分90.75,板块审核得分和集团审批得分列均为手写得分,共计得分写明67.75。

《消费分期周例会会议纪要》记载会议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其中丁东华就消费贷二期项目优化推进工作表示穆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但项目没按进度完成。国美金控集团高级副总裁丁东华出具的《关于穆远试用期工作能力的实例说明》称其系穆远的直接上级,穆远属于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但在试用期内表现差强人意,工作能力和实操经验相差甚远,并列举了两项实例。

《关于美易分欺诈事件的分析报告》的文件报批单载明美易分消费信贷产品在试点过程中因内部风控体系不完善造成风险欺诈事件。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国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了与穆远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国美公司以穆远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具体理由包括《劳动合同书》第二条所列明的:1.提供的履历、体检、学历证书等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的;2.不符合《职位说明书》中的相应条件和要求的,对此,本院进行以下认定。

关于国美公司主张的穆远入职时履历造假的问题。穆远在《入职登记表》中填写其在费埃哲公司的职务为副总监,同时签署《入职承诺书》,但经一审法院调查查明,穆远在费埃哲公司的真实职务为分析咨询团队经理,与总监职务之间尚有高级经理一级,二者并不相同。

穆远虽称费埃哲公司存在两套职务体系,并就此提交了相应证据,但本院认为,业务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在名片上印制高于实际的职务,实际系用人单位就一定条件和范围下的临时授权,虽然此种行为已经成为企业开展业务的一种“常态”,但此种现象即使在商事活动中也并不应获得鼓励。

况且,入职过程并不同于业务拓展工作,劳动合同关系并非普通的商事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所建立的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和信任关系,劳动者入职时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并以双方能够理解的方式清晰陈述。

此外,穆远所担任的风控副总裁职务属于拥有优厚待遇的关键岗位的高级管理职务,双方建立的信任关系应高于用人单位与普通员工的信任关系,其风险控制能力及管理能力更是就国美公司是否对穆远进行录用的重要参考,故穆远对于履历等自身情况的说明应负担更为诚实和严谨的注意义务,避免任何影响国美公司对其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据此,本院认为,即便费埃哲公司确实存在两套职务体系,穆远亦不应在不进行任何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直接将较高职务写入履历以求职,故穆远就履历的陈述存在不实之处,国美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穆远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及双方《劳动合同书》的约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关于国美公司主张的穆远学历造假一节,穆远被英国斯特灵大学授予的学位为“thedegreeofDoctorofPhilosophy”,穆远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系经济学博士,而“thedegreeofDoctorofPhilosophy”是博士的统称,并不等同于我国学位体系中的哲学专业博士。国美公司未就其关于穆远存在学历造假的事实提供证据,故其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国美公司主张的穆远不符合国美公司实际要求的情形,国美公司的主要依据系其管理人员的主观评价,经本院询问,国美公司并未能说明穆远具体存在何种不专业、不符合实际要求的情形,亦未明确指出其“实际要求”的客观评判标准,故本院关于国美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就穆远主张的绩效工资问题,《录用通知书》和《岗位与工资确认单》均载明如穆远在半年度考核期内离职则无此半年度绩效奖金,基于上述穆远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国美公司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穆远关于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间的绩效工资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国美公司系合法解除了与穆远的劳动关系,穆远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恢复工作岗位、半年度绩效奖金等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穆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运营商财经网的记者认为,穆远伪造工作履历本就违反了劳动合约,国美拿出事实证据完美胜诉,让人直呼痛快。30多年来,国美在消费者和和行业内积攒了良好的口碑,累计服务用户超过60亿人次,中国每两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家庭享受过国美的服务;国美累计捐赠超1.5亿元,帮扶超过1000万人,不仅为用户提供了优质产品,更在促进就业等方面展现了企业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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