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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交警公布六大典型案例 侥幸心理会害多少人?:

典型案例二:电动车闯红灯被撞受伤

2019年11月6日9时,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与六合路交叉北口人行横道线由西往东横过道路时,遇宁某驾驶车牌号为桂C031XX的小型客车沿环城北二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该路口按信号灯左转指示灯左转弯,两车相碰,造成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潘某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行经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未按信号灯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过;”之规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警声音:当出现闯红灯的现象时,交通会处于无序状态,严重威胁了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且电动自行车是俗称的“肉包铁”,事故的发生往往对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伤害更大,千万不要为图所谓“方便”而心存“侥幸”。

■机动车篇

典型案例一:开车打电话,小车撞伤三人

2019年3月l0日l4时20分许,梁某驾驶桂C3X9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桂林市叠彩区九华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桂林市叠彩区九华路火柴厂路段时,遇易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搭载唐某某、易某某沿九华路由北向南行驶。在上述地点,梁某驾驶的桂C3X9XX号小型轿车车头左前侧与易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左前侧相擅,造成易某、唐某某、易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梁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使用移动电话且未注意观察车辆前方路面动态情况,未确保安全发生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道路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声音:车辆驾驶是一个完整、连贯的过程,驾驶中使用手机,包括接听电话、回复微信、发送微信语音、查询导航等,都妨碍了出行安全,会分散驾驶人的注意力,出现分心驾驶现象,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开险情,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典型案例二:高速公路占用应急车道引事故

2019年6月10日20时57分,在G65包茂高速桂林往贺州方向2607KM+883M,湘GG53XX小型普通客车在应急车道内停车,与浙A9V5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ACN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世兵在应急车道内停车,未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声音:应急车道,又称生命通道,是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城市环线两侧施划,专门供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或民警执行紧急公务等处理应急事务车辆使用的车道。社会车辆是禁止驶入或停留的,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既违法,同时还非常危险。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路肩护栏外安全地带,并且迅速报警。

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上述案例中,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甚至致人伤亡的不良后果,多源于一方在出行时存在某种交通陋习,疏忽了应遵循交通规则。“开车看手机,占用应急车道,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在部分违法者心里都抱着侥幸,认为肯定不会有事,而这类心理在当今社会存在一定的普遍性。但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带着明显的主观故意,在性质上属于放任了基本的安全责任,一旦疏忽,很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该负责人说。

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也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交警部门向广大市民呼吁,守规则除隐患,安全文明出行。交通安全需要全社会的每一个人躬亲践行,从自身做起,规范交通行为,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同时,交通安全是助力创城的重要一部分,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为构建平安和谐美丽桂林出自己力所能及的一份力,携手共创文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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