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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分析

1、2019年7月25日上午9点53分,常德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政执法人员在常德市武陵区常德火车站出口路段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湘J289YV小汽车驾驶人涉嫌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且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件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张昆使用滴滴出行软件在常德火车站出口上车1人到到常德颐而康(旗舰店),在滴滴出行软件上显示的起讫地为常德火车站售票点至颐而康(旗舰店),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2、2019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常德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亚米酒店前路段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现场检查时,发现湘J7M188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涉嫌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且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朱笔林从常德市武陵区载客3人到长沙市黄花机场,收取每人120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19X22小汽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处罚款1万元。

3、2019年 5月7日 14点50分,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执法人员在常德港德山检查站水域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昌隆8838号船舶在航行途中只配备了一类船长1名,二类轮机员1名,普通船员1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总吨为1052,主机功率为272.00kw千瓦的船舶应配备一类船长1 名,一类二副1名,二类轮机员1名,普通船员1名的配员规则进行配员。而现场检查时该船尚缺一类二副1名。经调查核实,湖南昌隆港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昌隆8838号船舶不按规定配备船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4、2019年7月29日上午10点8分,常德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常德市武陵区常德大道常德火车站出口前路段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现场检查时,发现湘J3D393小汽车驾驶人涉嫌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且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件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杨军使用滴滴出行软件在常德火车站出口前上客1人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武陵大道办公区,在滴滴出行软件上显示起讫地是常德火车站常德站至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武陵大道办公区,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5、2018年5月23日19时 55 分,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执法人员在常德港下南门水域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湘常德货2527号船舶的《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未填写记录。经调查核实,湖南远利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湘常德货2527号船舶不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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