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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时评:“罚站罚跑”被删除,不必过度解读和担心_光明网时评

作者:陈广江

教师惩戒权一事,一直备受舆论关注。据《新京报》报道,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全国率先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该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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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施细则时呼唤实施细则,有了实施细则又引发争议,以致“罚站罚跑”的提法被删除,那么,老师的教育惩戒权究竟该怎么用?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在哪里?“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到底是什么措施?权力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执行是否会走样?“罚站罚跑”被删后,公众的疑虑是写在脸上的。

但事实上,对于“罚站罚跑”被删除,并不需要过度解读和担心。“罚站罚跑”的提法从无到有,再从有到无,不是简单的“自我否定”,而是基于现实的复杂性、多样性所采取的一种更理性、更审慎的解决问题的策略。一味在“罚站罚跑”等具体措施的上纠结,有“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之嫌。

在教师惩戒这件事上,现实的复杂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极端:一是有些老师不管学生犯什么错,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毫无原则地和稀泥;二是有些老师延续“暴力教育”思维,对学生动辄体罚、挖苦乃至辱骂。换言之,对于犯错的学生,部分老师要么束手无策,不敢管、不会管、不想管,听之任之;要么把体罚当惩戒、把惩戒当目的,甚至拿学生泄愤。这种情况下,一旦将“罚站罚跑”等具体措施明确地写入法律,没有谁能保证该条款不会成为变相体罚。从媒体公开报道看,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

法律不宜、也不可能事无巨细,诸如“罚站罚跑”等具体措施不能广泛适用于各年龄段和各教育类型学生群体,也不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更合理可行的惩戒措施。因此,与其将其直接写入法律,不如下放权力。广东在全国率先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其意义不在于制定出哪些具体的惩戒措施,而在于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提出教师拥有惩戒权,并给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要求。

教育惩戒是一把“双刃剑”关键在于拿捏好度。既然存在“度”,必然要赋予老师一定的自主裁量权。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老师、不同的环境、针对不同的学生,具体惩戒措施也应不同,甚至大相径庭。教育讲究因材施教,惩戒也应因人、因事、因时而异。制定规则时甚至可以与学生做好沟通,让学生参与规则制定,使被惩戒者心服口服。

值得一提的是,老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职务行为,一旦产生意外后果,不能简单地把老师推向前台,甚至把老师当“替罪羊”,学校及主管部门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只有最大程度地消除后顾之忧,老师才能放心大胆地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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