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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道顺:新中国70年社会政策的变迁与经验] 新中国的变迁

社会政策是关于人民福祉和社会发展的政策体系,在我国社会建设和现代化进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调节和促进作用。新中国70年来,我国的社会政策变迁表现出鲜明的中国智慧和中国特色,也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伟大情怀和治国理政的光辉历程。

伴随着公有制的建立和完善,新中国快速建立起以各项社会事业为实质服务内涵的总体性社会政策形态。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上来。至1978年, 通过制度学习和政策创新,我国基本建立起了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总体性社会政策体系。

人民翻身做主奠定了我国社会政策体系长期健康发展的合法性基础。新中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全面覆盖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如规定,新中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宪法精神决定了我国公民福祉和社会政策的目标、制度安排和政策模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在保证公民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社会权利一体化方面的优越性。非商品化的福祉供给原则是我国社会政策制度有效建立的标志。

快速建立起总体性社会福利和政策形态。至1956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建成,我国走出了一条一手抓经济生产、一手抓社会事业建设的社会发展新路径。社会事业由国家兴办,不区分特定对象的总体性公共服务制度初步建立。以各项社会事业内涵为依托,在城市快速建立起国家统一供给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政策形态,这就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和单位福利。在农村,国家实施了五保制度,推广合作医疗制度,有效回应了广大农民的基本医疗和保健需求,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群体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

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工业化成就推动了经济和社会各项制度重构,初步建立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发展性社会政策体系。

1978年开始的经济改革,为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市场化带来了社会大流动,有力激发了我国社会政策的变革和转型。

积极推行以退休、退职、安置等为主要措施的各类社会政策。改革形成史无前例的社会大流动,为社会政策重构创造了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1978年以后,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与中央军委联合颁布)等法规,初步建立起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职工的退休、退职、安置制度。针对改革开放释放出的社会流动,通过国家主导和干预、相关各方共同负责的方式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定,表现出社会政策的目标和宗旨。

着力打造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发展性社会政策体系。继1991年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国务院又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并在1992年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同时,社会救助体系开始建立,国务院1999年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于2001年在全国城镇推行。通过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培育更加广泛的责任参与主体。全国人大在这一时期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项保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和劳动者权益,以及促进社会捐赠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构成了我国社会政策全面发展的社会责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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