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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下半年度45家事业单位招64人 11月15日起报名|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黄浦区面向社会开展2019年下半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

2、具备招聘单位规定的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详见附件《黄浦区2019年下半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

3、已参加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于2019年4月20日组织的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集中笔试,笔试成绩达到全市平均分数线171.2分,且未被事业单位录用。

4、已参加2019年上半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体检、考察环节不合格者,本次不得报考。

5、考生身份分为“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两大类,“应届毕业生”是指2019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非应届毕业生”是指除“应届毕业生”以外的考生,包括在职人员、待业人员等。

6、外省市社会人员(非应届毕业生),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7、本次招聘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人员,经查实后将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1、报名时间:2019年11月15日(周五)10:00至2019年11月20日(周三)16:00。

2、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方式报名,报名网址为:http://www.ecloudexam.com,选择“上海市黄浦区2019年下半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栏目。报名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电子照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要求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

3、特别告知:本次招聘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应依据公布的报考条件和《招聘简章》中的具体岗位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表》。考生应确认本人完全符合相关岗位的报考条件,专业要求对照教育部发布的专业目录。如对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存在疑问,应及时向招聘组织单位进一步咨询确认。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考生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并对网上提交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资格审核

报名结束后,招聘单位根据报考同一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招聘岗位人数1:3,确定参加资格审核人员名单。考生可在2019年11月25日(周一)后登录报名网站下载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参加现场资格审核。

现场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面试;现场资格审核如有未通过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笔试成绩排名其后的考生依次递补。

四、面试

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由招聘单位确定。通过现场资格审核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下载面试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4:6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面试结果。

五、体检和考察

招聘单位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并在招聘岗位职数范围内确定体检人员名单,统一组织体检。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下载体检通知。

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主要考察考生的档案、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等。

考生因体检、考察原因未通过,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综合成绩排名其后的考生依次递补。

六、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分批在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shhuangpu.gov.cn/yqyw/rsj/department.html)的“网上公示”栏目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七、咨询监督电话

1、政策咨询电话:33134800转20536、20537分机

2、技术咨询电话:32504291转881、882分机

3、监督电话:33134800转20535分机

工作时间:上午9:00至下午5:00,节假日除外。

招聘简章

考试问答一、面试报名的方式、时间是什么?

答:本次面试报名一律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10:00至11月20日16:00,报名网址:www.ecloudexam.com,选择“上海市黄浦区2019年下半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栏目。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进行报名,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选择岗位并提交确认后,报考信息自动锁定,不能更改。

二、考生的具体对象如何理解?

答:凡是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且符合招聘简章中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外省市户籍非应届毕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同时应符合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和报考条件。具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岗位规定的工作年限,也可以非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岗位。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的考生身份均为“非应届”,考生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且符合岗位资格条件方可报考。

三、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是否可以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答: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当年,可以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进行报考。

四、考生年龄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答:考生年龄要求如为“年龄上限40周岁”,这个条件是指1979年1月1日之后出生,以此类推。招聘简章中有关工作年限要求,计算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指考生必需具备的最低工作年限,如“一年”,其工作年限则要求为一年及以上,即要求2019年1月1日及之前参加工作,以此类推。考生实际工作年限应按截止日期实足计算;以往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计算;部分岗位要求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考生必须同时符合。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考生必须具备。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五、填写考试报名信息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考试报名信息表中的项目,都必须认真、准确、如实地填写。(二)关于“考生身份”的填写说明:分为“应届”和“非应届”两大类,其中,“应届”是指于2019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非应届”是指除应届毕业生以外的考生,包括在职人员、待业人员等。(三)报考者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填写报名表时政治面貌一栏选择“中共党员”。(四)在报考时已辞职的人员,必须在“工作单位”栏填写“待业”字样。(五)报名信息在提交报考岗位后不得更改。

六、对招聘简章中“专业”、“学历”、“政治面貌”等条件不清楚的如何咨询?

答:对简章中的“专业”、“学历”、“政治面貌”、“其他条件”以及“备注”等内容有疑问要进行咨询或者需进一步确认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可拨打招聘公告中公布的政策咨询电话咨询。

七、网上报名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首先,考生应仔细阅读招聘相关文件,确定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其次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

八、上传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网上报名必须正确上传电子照片,照片应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必须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九、网上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招聘相关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慎重报考,一经报名确认后,不得撤消和改报。(二)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应对在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面试前将进行资格审核。(三)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四)考生必须使用第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面试。(五)网上报名提交岗位后,方可视为报名有效,所有报名信息均不能更改。(六)由于网络等不确定因素,请考生错时报考。

十、如何确定面试人员?

答:笔试成绩达全市平均成绩171.2分者,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3面试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前,招聘单位将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现场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面试;现场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笔试成绩排名其后的考生依次递补。

十一、面试时需带哪些证件?

答:面试时,考生须提供本人第二代身份证。遗失身份证的考生,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照片处须加盖骑缝章)。

十二、考生参加面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考生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在考试前30分钟,凭第二代身份证进入考场报到,超过开考时间15分钟,按自动放弃处理。(二)候考期间关闭手机或其他电子通讯工具,违者按违纪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面试资格。(三)面试时,考生不得向考官泄露姓名、家庭成员等信息;面试后,考生迅速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论面试内容,违者按违纪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面试成绩。(四)考点无停车条件,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线,按时参加考试。(五)考点内禁止吸烟,考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请勿将贵重物品带入考场。

十三、体检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在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对提供的报考信息不实如何处理?

答:凡考生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骗取考试资格的,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的规定,将被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或成绩,并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十五、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场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6、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六、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政策咨询(岗位条件、资格审核、面试问题解答):33134800转20536、20537分机技术咨询(用户名密码、网络异常、技术问题解答):32504291转881、882分机监督电话:33134800转20535分机工作时间:上午9:00至下午5: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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