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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禁止“大数据杀熟”要落到实处]

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消费者一般心中默认的规则是:老客户相对便宜、VIP用户价格相对低,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在打车、购票、订房、订餐等各种常见的网络平台消费服务中,人们普遍发现存在一种“老客户比新客户贵”的现象,这就是所谓的“大数据杀熟”。日前,在文旅部出台的一项规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禁止“大数据杀熟”。

(据《北京青年报》)

文旅部出台的这项规定为《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虚假预订、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信用监管等问题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针对“大数据杀熟”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违反该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相关条文可知,一般情节可处以5万元到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最高可罚款50万元。

民心所向,法律当有所为,这项新规来得正当其时!长久以来,面对公众“杀熟欺生”的质疑,一些网络平台习惯了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有的说“产品本来就具有弹性空间”,有的辩称“存在支付方式、是否含早、取消政策、不同供应商等原因”,还有的认为“新客户是优惠券折扣后的价格”,总而言之,不承认“大数据杀熟”的存在和使用。新规以“价格歧视”的形式将其囊括进来,是对这类言论的正面回应。特别是明确规定罚款,使得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有了依据,足以对平台形成震慑,至少不能像以前那样有恃无恐。

当然,有法可依的背后,也要看到存在一系列困惑,其中最为典型的问题是,处罚“大数据杀熟”有可操作性吗?这种担忧不无道理,当消费者看到价格差异的时候,他们无法确切地知悉,这究竟是正常的价格涨落,还是参考了消费者的画像特征。不仅如此,由于数据全部掌握在网络平台手里,消费者也不太可能顺利取证。价格歧视不仅是一项指控,更需要过硬的证据,当消费者无法证明存在价格歧视的时候,平台依然可以自说自话,公众仍然拿它没有办法。针对这样的“堵点”“痛点”,需要拿出更实际的措施,破解“取证难”。

要反思大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规范。现在,大数据已经被看作是一种核心资产和商业模式,被许多公司竞相采用。但“大数据杀熟”之类事情的发生,表明一些企业没有足够的自觉意识。技术不仅只有便利,更是一种责任,相关部门应该想想,怎样引导企业尊重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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