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采取激励措施。比如,在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资金补助和项目支持、金融支持、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等等。
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社会信用主体,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书面警示、约谈告诫机制,督促停止失信行为、责令整改,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依法依规采取多项惩戒措施。如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评定、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或者补贴;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