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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自身情感的责任”的现象学前提】

The Phenomenological Premise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One’s Own Affectivity”: The Core Promise of Early Sartre’s Theory of Affectivity

作者简介:徐法超,广东省肇庆学院文学院讲师。广东 肇庆 516062

原发信息:《文史哲》(济南)2019年第20191期 第148-156页

内容提要:关于人的存在的二元论构想,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对情感生活本性的理解。它使得众多情感理论都倾向于强调情感的被动性特征,允许人们(起码是部分地)放弃对于自身情感的责任。相反,萨特依赖现象学传统的启示,明确揭示了这种倾向的内在矛盾和根由,并热切地声索人在自身情感中的自由和责任。这一主张从属于萨特论证人的绝对自由这一恒常主题,是其情感理论的核心承诺。而早期萨特从此承诺出发开展的对情感生活的探究,不惟是一种解决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之争的重要探索,同时也敞开了一种与情感科学深入对话的积极可能性。

关键词:情感/自由/责任/现象学

 

关于人类的生存活动,自古以来就有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之争,讨论我们是否能够以及——如果人毕竟是自由的——如何决定自己的行为和存在方式。只是,在常见的形态中,人们并不坚持某种强势的自由意志或决定论主张,也即并不坚持人是完全自由的或完全被决定的,而更倾向于维持某种形态的二元论立场:人在某些生存活动中是主动的、自由的,在另外一些生存活动中则是被决定的。在最普遍的倾向中,诸如判断、推理和自愿行动等等,被认定为人类灵魂的自主运作,是属人的活动,体现着人的自由。与之相对,感知、激情等运作则被认定为人类生存中的被动方面。人们把它们归于本能、动物灵魂或某种机械论意义上的、对象化的身体,其运作归属于决定论的领域,人类在其中并无自由。如同萨特所指出的那样:

事实上,相当普遍的倾向是力求把自愿的行动等同于自由的行为,而把决定论的解释归诸激情的世界……必须把人设想为同时是自由的和被决定的……因此人的实在显现为一个被规定的整体过程包围着的自由能力。①

这种二元论构想深刻地规定着我们对于自身存在的领会。比如,在关于我们的情感生活的惯常想象中,那些激烈的、不可自制的情感反应往往被等同于某种自然过程。人们倾向于认为:激情(passion)是生物本能或人的形而上本性等等在外在刺激下的被动反应;我们在激情中是不自由的,因此不能也无须对它们承担责任。关于情感生活的传统哲学讨论(除了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等少数例外情况),因此也往往放弃承担论证“人对于自身激情负有责任”的任务。传统哲学在这个议题上所涉及的显赫或最本质的问题仅关乎如何处理“不受限制的自由和被决定的心理生活过程之间的关系:如何控制激情,如何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利用它们”②。也就是说,它们倾向于如同对待一种自然现象一样,外在地对待我们的情感活动。然而,以这种方式对待我们的情感生活,不仅会(1)使我们无法获得关于人类存在之本性的融贯解释;也(2)使得内在地,或在阿奎那的意义上,“高贵地”控制我们的情感成为不可能。

当代情感科学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试图把情感生活从单纯的被动性与决定论领域中提拔出来。在当前学界,情感具有合理性(rationality)已经逐渐成为共识;人们开始强调情绪活动中的认知因素和社会建构特征,强调某些情绪活动是我们有意采取的应对世界的方式,等等。但即便在这样的氛围中,关于我们在情感活动中的主动性或自由,关于我们对自身情感的责任等议题依然没有得到总体性的、充分的哲学讨论。对于人的存在的二元论构想依然隐密、含混地影响着众多研究者对于情感生活本性的把握。于是,当萨特(仅仅在本体论水平上)宣称:我们“在激情中是自由的”,“激情与自愿行为同样地表征着我们的本体论自由”,应该“对我们的所有存在方式承担责任”等主张时,就极为自然地,尤其是在英美分析哲学传统中,遭遇了一些(近乎慌乱的)批评和拒斥③。

在本文中,笔者要求自己克制这种“自然”反应,着力辨析萨特上述论断的确切涵义,检视它们是否有其(现象学)依凭。如果萨特关于“人对于自身情感的责任”的论述被证明有其合理性,那么,它就不但是解决自由意志和决定论之争的重要探索,而且必然会加深我们对情感本性的理解,而开启与各种情感科学深入对话的可能性。

一、传统二元论假定所面临的困境

如果人类的存在被描述为“一个被规定的整体过程包围着的自由能力”,自由的行为仅等同于自愿的行为,感觉和激情则归属于被规定的领域,那么,人们似乎就只需为自愿行为负责,而无需承担对于自身激情的责任。比如,我们似乎对自己在凶猛的野兽面前的恐惧无能为力,无法为自己在长途跋涉后的身体的疲倦负责,不能随意地改变我们对食物的偏好,等等。一切都显得理所当然。但在萨特看来,这种对于人类的存在方式的刻画包含着根本性的困境,因为它在“人的实在”内部设立了某种无法克服的二元性。如果激情被宣布为处于决定论的领域,其发生表现为一种不依赖于意识的建构与参与的自动性,那么,它与(作为纯粹自主性的)理性、意志就属于不同的存在类型,我们的心灵也就被分割成了两个相互不能通达的区域。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心灵的统一体(l"unite psychique),一种自发性的活动就会成为无法设想的:

无法想象,一个作为“一”的存在,却在一方面作为一系列互相限定的事实被建构起来,而在另一方面,又能作为决定自己的存在并只揭示自身的自发性……④

作为异质的存在类型,激情与理性、意志之间无法相互规定和影响。一方面,物质的、自在的存在无法影响和规定精神的、自为的存在。如果激情是自在的、机械性地发生的,那么,它就根本无法直接作用于我们的意志。另一方面,我们的意志也将无法(内在地)干预自在的进程。在这个意义上,自发的活动是无法设想的。更一般地说,如果“人的实在”必须被假定为这两种存在形态的某种综合,则关于其存在只能有两种结论:

要么人是完全地被规定的(这是不能被接受的,特别是因为一种被规定的、即被外在地产生的意识将成为纯粹的外在性本身,而不再是意识了);要么人是完全自由的。⑤

换言之,如果一种自发的行动毕竟是可能的,或一个心灵统一体是可以设想的,则人就必须是完全自由的,其所有的生存活动——包括情感活动——都必须被理解为自发性活动。西方传统在主动性与被动性之间所建立的严格区分必须被放弃掉:“一种对于自发性的现象学描述,将使得在行动和激情之间的任何区分,以及任何关于自主的意志的概念不再可能。”⑥

这种推论是有说服力的。但是,要论证人是完全自由的,就必须证明“人的实在”的所有存在形态都是自由的。其中,一个最为突出的任务就是证明:人在(通常看来不自由或不包含主动性的)情感活动中,竟然是自由的。而这正是萨特对情感活动的现象学考察的首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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