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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新乡中院发布5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9年以来,新乡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着力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公开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形成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大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退出执行程序,执行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围观该院2019年发布的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例一:尹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尹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张某于2016年3月15日前偿还尹某借款利息共计10500元。调解生效后,尹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案件到执行阶段,该院再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再次达成和解,但尹某再次拒绝履行。经查,尹某于当年10月变卖机器一台,获得货款32000元,其将一部分货款用于支付房租,剩余的用于自身消费,依然没有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该院对其采取了强制拘留15日的措施,执行完毕后,张某从此杳无音讯。经过网上追逃,2018年6月,张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无锡市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张某还清尹某全部欠款。该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按生效裁定履行义务,可从轻处罚。该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尹某有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起到了良好的教育与警示作用。

案例二:刘某诉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诉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长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工资款1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刘某向长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依法向被告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陈某没有按期履行和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2月17日,长垣市人民法院裁定扣划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银行于2017年3月17日扣划陈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5454.91元,刘某于2017年4月6日领取该款项。陈某为逃避法院扣划,于2017年10月重新办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用于资金往来,原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弃用。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被告人陈某采取隐瞒、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逃避偿还债务,致使案件执行难度增大。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如果转移、隐匿财产,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三:某公司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诉吴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依法判决被告吴某某及妻子吴某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吴某夫妇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但吴某夫妇都不予理会且拒不申报财产。经过详细的调查,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吴某在老家扬州购置有一套别墅,但显示已被抵押。为了进一步调查清楚吴某名下别墅的情况,执行局长与执行法官赶往扬州调查,发现该别墅早在2015年便已还清贷款,只是一直没有办理解除抵押手续,从而导致该别墅无法被处置。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拒执罪自诉。执行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某夫妇列入“老赖”黑名单,并将其相关材料移送新乡市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依法将两人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9年8月23日,扬州市公安局成功将吴某夫妇抓获,接到吴某夫妇被抓获的消息,执行法官立即带领法警火速赶往扬州押解被执行人。经过72个小时的长途跋涉,将被执行人押解回新乡。2019年9月19日,红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吴某夫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夫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两年,判处吴某妻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吴某夫妇自判决生效后,一直采用拖延、逃避、抗拒执行的姿态,致使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在名下房屋贷款还清后仍不办理解抵押手续,致使法院无法处置房屋,企图拖延躲避自己的责任,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显然属于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四:张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诉刘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2015年1月20日,杜某向张某借款15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人刘某作为担保人。借款期限到期后,杜某未归还借款。张某于2015年12月18日将刘某起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对借款人杜某欠张某本金150000元、利息157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2015年11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张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刘某未向法院申报个人名下财产,为逃避执行将其名下农业银行卡内的16余万元转移到其儿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内,并持有使用。因刘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17年4月该法院将本案移交辉县市公安局进行侦查处理。2017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被辉县市公安局抓获,当日刘某付给张某案款190 000元,取得了张某的谅解,被取保候审。辉县市检察机关于2018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已履行了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犯罪情节轻微,故该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告诫大家“担保”有风险,本案被执行人刘某作为担保人有偿还能力,故意拖欠逃避而拒不履行,执行法院多次向刘某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后果,可刘某仍我行我素,继续逃避执行,最终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刘某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五:金某诉王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金某诉王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出资将自家的小房一部分拆除并建成东墙和北墙。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申请人金某向卫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卫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然而王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到现场查看被执行人王某所建宅基地的情况,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状况及其家庭情况。在此基础上,执行干警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尽可能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然而,被执行人王某仍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认为该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构成拒执罪,该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该被执行人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很快就履行了法院的判决,拆除了该墙。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拒执犯罪事实,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该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2000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王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让其自动拆除宅基地上所建的围墙,被执行人执迷不悟,态度蛮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新乡中院发布5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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